• 夫妻俩没犯事,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…….....
  • 资讯类型:今日要闻  /  发布时间:2019-01-22  /  浏览:620 次  /  

 辛苦大半辈子,终于攒钱买了一套房,没想到,住了不到5年的房子,突然被法院查封了。夫妻俩又没犯事,这是咋了?
仙居人张某与陈某都将近50岁,夫妻俩常年在县城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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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工时,一直是租房子住,寄人篱下的滋味并不好受,两人最大的心愿就是在县城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。2014年4月,夫妻俩终于拿着多年的积蓄在县城买了一套二手房,与卖方郭某签订《房屋卖断契》,一次性付清房款46万元。搬进新房、了却多年心愿,本是一件开心的事,但二手房过户还需要交一大笔过户费,这让夫妻俩又犯难了。买房已经花去了几乎所有积蓄,当夫妻俩打听到不少人为了节省开支没有办理过户,也一直相安无事后,最终决定先不过户。



过户的事情一拖就是几年,房屋虽然还登记在郭某名下,但对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,久而久之,张某夫妇便没再把过户的事情放在心上。直到2018年9月,两人居住的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了,夫妻俩顿时傻了眼。


原来屋主郭某与他人发生借款纠纷,欠下一大笔债,被债主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查询到郭某名下还有这一套房产,便对房屋进行了查封。“房子明明是我自己买的,还签了卖断协议,也一直是我住着,法院凭什么来查封?”张某夫妇心急如焚,越想越不忿,他们向仙居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,又于2018年10月,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起诉,要求法院解除查封,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。法院审理虽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,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,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,人民法院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”但该条款适用的范围有严格限制,必须同时满足已支付全部价款、实际占有执行标的物、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三个要件。



本案中,张某夫妇因“房屋过户费用高”而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,明显存在过错,不适用该条规定。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。承办法官提醒,现在二手房市场非常活跃,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,近三年,仅仙居法院就审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6件。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准,买房算是每个家庭的一件大事,看房时可以不着急慢慢选,但在房产过户时一定要急起来,更不要因为过户费高而心存侥幸,这样做不仅会留下很多“后遗症”,还有可能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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